(2017)晋1030执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大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冯小军、马小琴、冯小伟、贺建荣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30执保1号申请执行人:大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宁县东街63号。法定代表人:徐海港,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冯小军,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马小琴,女,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冯小伟,男,198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贺建荣,女,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冯小军、马小琴、冯小伟、贺建荣财产保全(写明案由)一案中,因我院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030执保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文明审判员 冯阿宁审判员 冯明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瑞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