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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4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同厂与饶阳县万鹏亿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同厂,饶阳县万鹏亿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4民初599号原告:宋同厂,男,196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现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涛,男,饶阳县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饶阳县万鹏亿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饶阳县五公镇宋桥村857号。法定代表人:马天水,男,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宁,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连训,男,该公司员工。宋同厂与饶阳县万鹏亿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宋同厂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同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宋同厂负担。审判长  刘锦婷审判员  宫爱华审判员  曹彩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边田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