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倪诵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倪诵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314号罪犯倪诵祥,曾用名倪善宝,男,1970年4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江苏省金湖县。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4日作出(2010)淮中刑初字第00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倪诵祥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4月14日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1年2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9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倪诵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倪诵祥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倪诵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倪诵祥确有悔改表现,2016年10月、2017年4月、2017年1月获监狱表扬四次;判处没收财产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倪诵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倪诵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6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毅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