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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7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7553江阴市丽宁服饰有限公司与程先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丽宁服饰有限公司,程先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7553号原告江阴市丽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法定代表人顾治平,江阴市丽宁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程先宏,男,1968年3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县,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丽宁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先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市丽宁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江阴市丽宁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丽宁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0元、保全费1145元,合计2415元(江阴市丽宁服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丽宁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储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悠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