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大志、与杨成军、杨学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大志,路长有,杨成军,杨学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414号申请执行人刘大志,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辽源市。申请执行人路长有,男,汉族,1980年出生,住长春市。被执行人杨成军,男,汉族,1966年出生,住辽源市。被执行人杨学智,男,汉族,1987年出生,住辽源市。本院在执行刘大志、与杨成军、杨学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6)吉0402民初2403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金延平审判员 朱春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绍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