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勇犯合同诈骗罪并处罚金及退赔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357号被执行人:李勇,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高唐县金城西路201号2号楼7单元402室(现在聊城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勇犯合同诈骗罪并处罚金及退赔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李勇现在聊城监狱服刑。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金额250000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善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