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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勇犯合同诈骗罪并处罚金及退赔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357号被执行人:李勇,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高唐县金城西路201号2号楼7单元402室(现在聊城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勇犯合同诈骗罪并处罚金及退赔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李勇现在聊城监狱服刑。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金额250000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善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