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终1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夏某1与夏某2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某1,夏某2,句容市宝华镇和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18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1,女,1988年9月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南京市栖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小丽,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某2,男,1936年3月生,,汉族,新疆额敏县朝阳区人,户籍地新疆额敏县朝阳区,住句容市(宝华花园)。原审第三人:句容市宝华镇和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句容市宝华镇。负责人:戴某,系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夏某1因与被上诉人夏某2、原审第三人句容市宝华镇和平村村民委员会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4)句蜀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某1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夏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夏某1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 涛审判员 姜 玲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殷卓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