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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淑华与海玉珍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华,海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215号申请执行人张淑华,女,1965年10月28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胜利街新华彩印电梯楼501室。被执行人海玉珍,女,1978年2月28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北滨河众益楼5栋1单元501室。本院在执行张淑华与海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海玉珍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海玉珍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张淑华未受偿金额为756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