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行与翟校严、翟建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行,翟校严,翟建峰,翟铁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大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翟校严,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翟建峰,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翟铁刚,男,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行与翟校严、翟建峰、翟铁刚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22执恢15号案件的执行。如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祯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光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