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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9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倪怀存与上海泗泾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怀存,上海泗泾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9010号原告:倪怀存,男,1963年5月2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上海泗泾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胡荣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鼎锋,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卿,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怀存诉被告上海泗泾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怀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倪怀存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倪怀存负担(已付)。审判员  陆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