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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2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冯某1与邹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1,邹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2民初413号原告:冯某1,女,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邹某1,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皖长丰县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原告冯某1与被告邹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冯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离婚;2、依法分割家庭财产;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冯某2,××××年××月××日生育儿子邹某2,××××年××月××日补办结婚证。原告当初是被别人骗来嫁给被告,双方根本没有感情。孩子小的时候,被告整天与人下象棋、看别人打麻将,对孩子不管不问。后来原告带女儿回云南的娘家读书,在女儿读完初中后又带女儿到上海打工,被告又把原告找回来,原告当时考虑儿子太可怜,没想到这几年儿子又像被告那样不干活,要么去网吧上网,要么在家睡觉。原告的心已凉透,故请求离婚。邹某1辩称,原告诉称其是被骗来的不属实,事实是双方事先约好,原告在火车站等被告,然后一起来安徽的。女儿出生后叫邹某3,原告在云南将其改成冯某2。原告诉称被告下象棋、看人打麻将,是因为被告发现原告半夜睡到别人床上,被告心情不好,没心思干活,只好去看别人下象棋、打麻将。原告于2000年和第三者离家出走,被告无法找到原告,便写信到中央,后来被告遇到原告,当时原告怀着第三者的孩子,最后经过村委会把胎儿打掉。2004年原告又找一个男的,结果那个男人的老婆一直到被告家闹。2016年,原告让被告借2000元钱,结果原告给了被告100元用于买米,第二天就带着钱走了。冯某1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及邹某1的质证意见:1、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已与邹某1结婚,现在感情已破裂。邹某1质证认为结婚证是真实的,但不能证明感情已破裂。2、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告、被告和两个子女的出生日期。邹某1质证无异议。邹某1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根据以上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分析认为:冯某1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只能证明双方已结婚的事实,故邹某1的质证意见能够成立,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其部分证明效力;冯某1提供的户口本复印件,因邹某1质证无异议,故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其证明效力。综合以上分析、认证,并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3年初相识,随后便于同年3月份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儿邹某3,××××年××月××日生育儿子邹某2,××××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在邹某3达到入学年龄后,原告将其带回云南省陆良县上学,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邹某3改名为冯某2。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在淮南市××店乡费郢村西后组建造了上下各两间共四间的两层楼房一栋和三间小房,无其他共同财产和共同存款、共同债权。2016年10月,原告离开被告,双方由此开始分居生活。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在开庭审理中以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请求离婚,由于原告并未能就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的事实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而被告在开庭审理时辩解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故应当由原告承担对自己不利的诉讼后果。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对被告不同意离婚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冯某1与被告邹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冯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