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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行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行初375号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小海地曲江路3号。经营者郑敏杰,男,1962年8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法定代表人苗圩,部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工信公开〔2017〕62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龙 非代理审判员 李 茜代理审判员 范术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张婷婷书 记 员 刘明慧书 记 员 张 英附:相关法律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