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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申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合肥豪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兰粟年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合肥豪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兰粟年,陈来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申4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合肥豪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南路999号自由舱公寓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73000G。法定代表人:兰粟年,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兰粟年,男,1963年5月6日生,住湖北省黄梅县。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金,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来文,男,1966年8月28日生,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江都市。再审申请人合肥豪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兰粟年因与被申请人陈来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8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合肥豪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兰粟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欧 健审判员 张 进审判员 赵苏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庆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