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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初2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军凯与被告陈建礼、西安市精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凯,陈建礼,西安市精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2755号原告李军凯,男,汉族,1970年4月3日出生,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杨庄乡李家山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丽、孙坤,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礼,男,汉族,1963年10月31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国棉五厂节约坊**楼*号。被告西安市精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办事处阁老门村甲字1号。法定代表人:张艳玲。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396号秦电(金石)国际大厦8楼。负责人:武红。原告李军凯与被告陈建礼、西安市精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30899.63元;2、被告支付原告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3、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8日12时45分许,原告李军凯驾驶陕AB654**号两轮电动车沿席王街道南侧小巷由西向东行驶至纺渭路左转向北行驶时,适逢被告驾驶陕AT82**号小型轿车沿席王街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纺渭路右转弯,两车相撞,致使原告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事故,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灞桥大队西公交认字2017B0408第190-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军凯负事故主要责任,陈建礼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就诊,并住院20天,住院期间,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再无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无奈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民事案件起诉条件;同时,原告自称其本次诉讼准备不足,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军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1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全额退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