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诉谢洋文资媛媛湖南省世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谢洋文,资媛媛,湖南省世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103执83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76号。 负责人,雷泽玉。 被执行人谢洋文,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蔡伦南路芳园小区67号。 被执行人资媛媛,女,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蔡伦中路86号。 被执行人湖南省世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168号天玺大酒店709、711房。 法定代表人丁果。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293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湘0103执8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辉跃 审 判 员 张 红 审 判 员 谢 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韩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