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特3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方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某,方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特3365号申请人徐某。申请人方某某。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徐某、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代明荃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徐某、方某某买卖合同一事发生纠纷,于2017年3月6日经谷城县石花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房屋、车库转让价款为三十一万元,于协议签订时一次性付清,房屋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二、若今后因国家建设和城镇建设拆迁或征收,对该房屋的所有补偿费用,全部归乙方所有;三、四至边界:东为公用山墙,南、西均已阶沿为界,北为侧门,以门外2米为界;四、该协议系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代明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康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