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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4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1号申请人张某某,女,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张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3日作出(2014)饶民初字第262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xx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马xx现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张xx向法院申请对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饶民商初字第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申请恢复对该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佳升审判员  娄晓东审判员  李建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伟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