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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刚与赵英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刚,赵英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徐刚,男,1962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赵英江,男,1964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申请执行人徐刚与被执行人赵英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金融机构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屈永泽审 判 员  姚 力代理审判员  藤 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