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2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桂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王晓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王晓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2993号原告:陈桂金,农民,党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路18号。主要负责人:曹建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丹,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洋,系威海市文登区热电厂有限公司职工,群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金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王晓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王晓洋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金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王晓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桂金负担。审判员 刘美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小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