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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执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吴开群与刘小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开群,刘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1223号申请人:吴开群,女,195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刘小玲,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开群与被执行人刘小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从2017年4月1日起每月提取被执行人刘小玲的工资收入600元,申请人于2017年6月28日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0执1223号案件的执行。如出现导致无法提取收入的事由,申请人有权自知晓该事由之日起两年内对本案重新提起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桂振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