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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7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本全、张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本全,张明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7民初292号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新晃镇中山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3839887X1。法定代表人:蒲少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金,女,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新晃农商行职工,住新晃侗族自治县。被告:姚本全,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告:张明英,女,1973年6月6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本全、张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本全、张明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小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宗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