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703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何德礼、黄怡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德礼,黄怡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3执138号申请执行人:何德礼,女,1952年10月24日出生,壮族,钦州市人,退休职工,住钦州市。被执行人:黄怡东,男,1972年5月1日出生,钦州市灵山县人,住钦州市钦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德礼与被执行人黄怡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已经生效的本院于2016���10月31日作出的(2016)桂0703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不履行。2017年6月25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要求对本案终结执行,是其自愿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桂0703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揭光业审判员  邓朝良审判员  黄本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