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2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2651郭新波与张能齐、徐加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新波,张能齐,徐加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651号申请执行人:郭新波。被执行人:张能齐。被执行人:徐加翠。本院在依据(2016)苏0830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郭新波与张能齐、徐加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郭新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张能齐、徐加翠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月梅审 判 员 沈代银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