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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殷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57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殷某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2016)黑0183民初3473号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殷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34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