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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庞某与敖汉旗木头营子乡平合村民委员会、刘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敖汉旗木头营子乡平合村民委员会,刘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1385号原告庞某,女,1952年12月6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敖汉旗木头营子乡平合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敖汉旗木头营子乡平合村被告刘某,男,58岁,汉族,农民。原告庞某与被告敖汉旗木头营子乡平合村民委员会、刘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庞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658元,减半收取2829元,由原告庞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文占审 判 员  周明江人民陪审员  杨振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天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