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易铁军与易灿军、廖海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铁军,易灿军,廖海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1570号原告易铁军,男,汉族,1975年5月25日出生,住长沙县。委托代理人钟纽坤,湖南智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灿军,男,汉族,1973年2月13日出生,住长沙县。委托代理人伍乐,长沙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海兰,女,汉族,1974年5月8日出生,住长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易铁军与被告易灿军、廖海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铁军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易灿军、廖海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铁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铁军撤回对易灿军、廖海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易铁军负担。审判员 罗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