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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5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鑫与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鑫,张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169号原告马鑫,女,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张峰,男,1975年7月28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鑫诉被告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鑫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没有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