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鑫与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鑫,张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169号原告马鑫,女,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张峰,男,1975年7月28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鑫诉被告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鑫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没有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