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名伟与鹤山市鸿滔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名伟,鹤山市鸿滔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4民初949号原告:黄名伟,男,汉族,1977年11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被告:鹤山市鸿滔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龙口镇湴蓼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73077755Q。法定代表人:吴英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飞,是该公司员工。原告黄名伟诉被告鹤山市鸿滔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名伟、被告鹤山市鸿滔木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名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鹤劳人仲案终字〔2017〕第110号案第三项裁决,改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2,000元(1.5月×2×4,000元)及代通知金4,000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2015年9月5日至2017年5月31日在被告处工作。结合人事档案表可知,原告在生产部任砂光主操职位。结合银行流水明细和人事档案表简历可知,原告入职前的薪水高达4,900元,实际上原告在被告处工作的底薪为4,000元。一直以来,被告处的请假流程为:通常员工有需要请假的,口头向主管申请,主管口头批准,休假完毕上班后后补假条。2017年1月9日,原告因有事需要回家处理,向生产部的经理提交假单,请求在1月10日至1月20日请假回家乡,其后,原告回家。至2月4号上班时止,原告如常上班,却被告知因旷工被解雇,但原告从未接到被告要求上班、复工或者辞退的通知,故被告单方面、无合法理由解雇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劳动关系是存在的;2、银行个人明细对账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工薪待遇(实际的);3、考勤登记表复印件一份,证明有实际的工作日程;4、企业机读档案登记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主体;5、人事档案表复印件一份,证明个人简历;6、自动离职通知复印件一份,证明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7、刻录光盘复印件一份,证明本人有交请假条的事实;8、仲裁裁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有不符实际的地方;9、送达回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已收裁决书;10、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被告鹤山市鸿滔木业有限公司辩称:黄名伟是在未经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我公司是依据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约定按程序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故我公司无需向黄名伟支付任何赔偿金。黄名伟于2015年9月4日入职鹤山市鸿滔木业有限公司,双方于2015年9月5日签订《劳动合同》,至于原告提出的理由我公司不予确认,因为在办理入职时填写鹤山市鸿滔木业有限公司人事档案表时鹤山市鸿滔木业有限公司的管理规章已告知原告,在原告详细阅读知悉后签名确认,所以原告所说的请假流程是无效的。我公司根据管理规章制度并向鹤山市鸿滔木业有限公司工会请示后按规定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无需向原告支付任何赔偿。原告所述的薪水与底薪在入职时鹤山市鸿滔木业有限公司人事档案表与劳动合同双方已确认,所以我公司不予确认。为此,我公司提出以上答辩意见。被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人事档案表复印件一份;2、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复印件一份;3、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4、关于2017年度春节放假的通知复印件一份;5、鹤山市鸿滔木业有限公司请假管理制度复印件一份;6、关于黄名伟自动离职的通知复印件一份;7、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一份;8、考勤登记表复印件一份;9、员工工资发放签名表复印件一份。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5日,原告入职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为2015年9月5日至2017年5月31日,原告的工作岗位为砂光主操,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350元/月。”并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第(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3)乙方连续旷工三天的或月累计旷工四天、一年内了几旷工七天,以及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离岗十次以上的……”等。原、被告双方同时签订了《鹤山市鸿滔木业有限公司人事档案表》内容包含:“致鹤山市鸿滔木业有限公司:……本人已经详阅鹤山市鸿滔木业有限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并在此确定完全接受此等制度的规管”。2017年1月10日起,原告没有办理请假手续离开被告公司。2017年1月14日,被告就原告未经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情况向公司工会发函征求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意见。2017年1月15日,该公司工会复函被告,同意被告依据《劳动合同》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017年1月16日,被告在公司公告栏贴出《关于黄名伟自动离职的通知》〔鸿滔(行政)201701002号〕,内容为:“原砂光主操黄名伟在没有批假的情况下,于2017年1月10日擅自缺勤离开岗位,截止2017年1月16日,已连续旷工达7天。该员工的旷工行为严重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鉴于该员工的违纪行为,按公司规定与劳动法规定已构成自动离职,并于通知发布之日起公司与黄名伟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于2017年2月14日向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解除与的劳动关系;2、支付一月份工资1,428.60元,支付20小时加班费357.10元;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12,000元;4、代通知金4,000元;5、本案受理费用由支付。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鹤劳人仲案终字〔2017〕第11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鹤山市鸿滔木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三天内支付黄名伟2017年1月份工资共计1,785.70元。二、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1月16日终止。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对上述仲裁裁决书第三项不服,遂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鹤山市鸿滔木业有限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第四章第二节规定:“第一条:员工请假分为事假和病假两种,其申请、批准程序如下:员工请假须先写请假条,……3-15天(含3天)的由总经理批准。……旷工连续超过3日者,累计当月5日者,按自动离职处理。第二条:事假:员工在工作期间,确因私事要处理,必须请事假并提前填写请假条按要求审批完毕后方可休假……”。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招用的员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双方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分劳动关系,故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000元的问题。原告在2017年1月10日上完夜班后就没有上班,原告是否旷工的问题。原告称其离开公司时有向生产部的经理口头请假,并休假完毕后补请假条。本院认为,首先,原告所述的口头请假虽有提供录音光盘,但该录音无法确认是原告及被告的生产经理之间的对话,且被告也否认其有收到口头请假。其次,按原告已详细阅读并确认接受规管的《鹤山市鸿滔木业有限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被告公司的请假制度需先由请假人员写请假条,再报相关管理人员批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有先写请假条并经批准。故本院确认原告于2017年1月11日起旷工,至2017年1月16日已连续旷工6天,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黄名伟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被告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被告根据公司制定并经原告阅读确认遵守的《鹤山市鸿滔木业有限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第四章第二节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合理合法,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000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代通知金4,000元的问题。因被告是依据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合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该情形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代通知金4,000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名伟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名伟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上诉请求金额以普通程序的标准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收帐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审判员 李根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泽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