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4执5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毅、黄永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毅,黄永星,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4执5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毅,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黄永星,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王峰,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毅与被执行人黄永星、李朋平、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4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献忠审判员 卢 伟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诚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