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5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天津安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锡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安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锡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5208号原告:天津安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望海楼街中远里9-39-601号。法定代表人:陈楷,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书玲,物业主管。被告:刘锡洪。原告天津安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锡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安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安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锡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李武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晓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