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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新野县国土资源局与黄鹏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野县国土资源局,黄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7)豫1329执626号申请执行人新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满星,局长被执行人黄鹏,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申请执行人新野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黄鹏为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新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又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9行审137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可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瑞峰审判员  王 宁审判员  侯祎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云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