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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2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邱锦兰与曲洪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锦兰,曲洪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820号原告:邱锦兰,女,1964年8月25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冀夏一(与原告系夫妻关系),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曲洪,男,1968年5月31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邱锦兰诉被告曲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邱锦兰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锦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锦兰自愿负担。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