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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申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国华、王香梅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国华,王香梅,李方,王留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申2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国华,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香梅,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系李国华之妻。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方,男,198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系李国华之子。上述三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明杰,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留成,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刘国亮、刘傲,驻马店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李国华、王香梅、李方因与被申请人王留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7民终1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国华、王香梅、李方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并未实际支付本案争议的250万元借款,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二)申请人按照月息5分向被申请人支付利息435万元,被申请人应当予以返还。(三)被申请人在本案诉讼期间,将申请人李国华的奔驰牌轿车抢走顶账,原一、二审判决并未将该部分债务减去。故请求本案进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申请人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反驳被申请人提供的借款合同和借条,原一、二审法院认定2015年5月20日李国华向王留成借款250万元,并无不当。(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向被申请人支付过利息,但是支付利息的总额无法确定。(三)申请人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用奔驰牌车辆顶账的事实,原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综上,李国华、王香梅、李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国华、王香梅、李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冰审 判 员  董卓亚代理审判员  刘江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