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5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季洁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季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5刑初9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季洁,女,1996年12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隆尧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该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隆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6日被隆尧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21日被隆尧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季洁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俊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季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5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王季洁在固城北方商城申通快递点,趁被害人吕某不注意,将吕某钱包拿走,包内现金2450元。赃款已退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季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已谅解,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季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5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王季洁在隆尧县固城镇北方商城申通快递业务点,趁被害人吕某不注意,将吕某钱包盗走,钱包内有人民币2450元。另查明,被告人王季洁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将盗窃的人民币2450元退还给被害人吕某,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王季洁现妊娠三十一周。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吕某陈述。证明:2016年7月15日14时30分许,其在快递业务点数钱时被告人王季洁进来拿快递,其将钱包放入包内,在其不注意情况下钱包被盗。之后从监控发现是王季洁偷走的钱包,其给王季洁打电话,让她把钱归还。当天21时许王季洁到快递业务点还了其2450元。2、被告人王季洁供述。证明:2016年7月15日14时30分许,其到固城北方商城申通快递拿快递时,趁工作人员不注意偷走一个钱包,共人民币2400多元。之后快递老板吕某给其打电话,其把偷的钱退还给吕某。3、隆尧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4、被害人吕某谅解书。证明:王季洁主动将赃款退还,对其谅解。被告人王季洁当庭提交的证据:北京五洲妇儿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被告人王季洁妊娠三十一周。以上证据,经过法庭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季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季洁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季洁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其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季洁现已妊娠三十一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季洁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怀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亚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