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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曲艳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曲艳丽,李志奇,管素英,韩董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财保18号申请人: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沈丘县槐店镇淮河路。法定代表人:王建华,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系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被申请人:曲艳丽,女,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申请人:李志奇,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曲艳丽之夫。被申请人:管素英,女,195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申请人:韩董礼,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申请人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曲艳丽、李志奇、管素英、韩董礼银行存款1050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曲艳丽、李志奇、管素英、韩董礼价值105000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曲艳丽、李志奇、管素英、韩董礼银行存款105000元。二、如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045元,由申请人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郭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