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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2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拓展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与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拓展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2790号原告:重庆拓展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项家从,职务经理。被告: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法定代表人:李大明,职务董事长。2017年6月14日本院收到原告重庆拓展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的诉状,诉称:2012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差压式流量计80台,合计货款1156000元。原告将货物送至被告公司并安装调试,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未付,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624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因原告与被告并未约定诉讼管辖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四川省江安县,因此,本院认为,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