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与宋淑兰、张贵财、薛柱全、祁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宋淑兰,张贵财,薛柱全,祁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1执57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孙劲成,男,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姜帅,女,1986年9月23日出生,住萝北县。被执行人:宋淑兰,女性,1975年11月9日出生,住名山农垦;被执行人:张贵财,男性,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名山农垦;被执行人:薛柱全,男性,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名山农垦;被执行人:祁朋军,男性,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名山农垦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与宋淑兰、张贵财、薛柱全、祁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房产、车辆、银行、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克文审判员 徐凤江审判员 陆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延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