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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财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市雅良农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市雅良农业有限公司,洛阳姣婵商贸有限公司,刘亚亮,薛怀立,李彦霞,李周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521号申请人: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洛浦路华源财富广场B座1206。法定代表人:高嵘。被申请人:洛阳市雅良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练庄村关林庙路口西侧关林五金城。法定代表人:刘亚亮。被申请人:洛阳姣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定鼎门街与牡丹大道西北角宝龙城市广场2幢1单元1-1328号。法定代表人:张姣姣。被申请人:刘亚亮,男,汉族,1962年1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被申请人:薛怀立,男,汉族,1963年1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孟津县。被申请人:李彦霞,女,汉族,1982年1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李周琴,女,汉族,1962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洛阳市雅良农业有限公司、洛阳姣婵商贸有限公司、刘亚亮、薛怀立、李彦霞、李周琴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洛阳市雅良农业有限公司、洛阳姣婵商贸有限公司、刘亚亮、薛怀立、李彦霞、李周琴银行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自有资产200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雅良农业有限公司、洛阳姣婵商贸有限公司、刘亚亮、薛怀立、李彦霞、李周琴银行存款200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海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