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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6民再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伟与艾权力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伟,艾权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8106民再5号监督机关: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王伟,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尾山农垦社区。原审被告艾权力,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原审原告王伟与原审被告艾权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5)北商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农检民(行)监(2016)23960800005号检察建议书,建议对本案进行再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黑8106民监5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惠林出庭。原审原告王伟,原审被告艾权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民事调解书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唯一证据系伪造证据,本案系虚假诉讼,已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建议本案提起再审。为支持自己的主张,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2016年6月5日,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对艾权力的讯问笔录一份,证实河南省三门峡兴河石油有限公司欠艾权力钱,合同约定,在北安农垦法院起诉,艾权力认为在三门峡当地起诉会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为了规避地方保护,尽快执行,艾权力到尾山农场找到时任尾山法庭庭长郑光生,因为艾权力欠郑光生钱,所以郑光生就利用职务之便帮助艾权力作了5件虚假的案件的事实。证据2,2016年6月16日,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对王伟的讯问笔录一份,证实:1.王伟与艾权力没有经济往来,是郑光生找王伟请他帮忙而写了一份金额为780000.00元的借条,并在(2015)北商初字第7号卷宗上签字,同时王伟知道是虚假诉讼的事实。证据3,2016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对郑光生的讯问笔录一份,证实郑光生利用职务的便利帮助艾权力起诉了5件虚假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并将案件执行的事实。原审原、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的认证意见为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原审调解书中唯一一份证据是虚假的,是为了立案假造的案件,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审原告王伟原审诉称,2014年3月3日,原审被告在原审原告处购买174吨大豆,每吨市价4.5元,共计780000.00元。后称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找到原审原告借款780000.00元,当时约定2014年11月10日前偿还,且在合同发行期间产生争议可向尾山法庭提起诉讼,但合同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故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欠款780000.00元,并承担诉讼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原审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据:欠据复印件一份,证实原审被告欠原审原告780000.00元钱的事实。黑龙江省农垦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证意见认为该份证据是伪造的,不予认可。原审被告艾权力的质证意见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的认证意见为该证据虽然原审被告无异议,但该证据是为了某种目的而假造的,依据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原审被告艾权力未提交答辩状,庭审中也没有作答辩。本院原审认定事实:2014年3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80000.00元,约定2014年11月10日前偿还,且在合同履行期间产生争议可以向尾山法庭提起诉讼,但合同到期后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艾权力于2015年1月8日偿还原告王伟欠7800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11600.00元,减半收取5800.00元,由被告艾权力承担。经再审查明,原审被告艾权力与河南省三门峡市兴河石油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个人债务纠纷,因害怕地方保护主义,不想在当地法院诉讼。2015年1月5日,原审被告艾权力找到原尾山法庭庭长郑光生帮忙解决。郑光生考虑到艾权力欠自己500000.00元粮款一直未还,于是二人商量通过诉讼和执行第三人的方式收回欠款。郑光生找到王伟帮忙,王伟使用艾权力事先写好的假借条到尾山法庭起诉。2015年1月6日,本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并制作民事调解书。2015年3月9日,郑光生依据调解书从案外第三人四川省石油管理局物资总公司帐户上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原审原告王伟与原审被告艾权力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是虚假的诉讼,原审原、被告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原审原告王伟要求原审被告艾权力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2015)北商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二、驳回原审原告王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00.00元,由原审原告王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长  张丽莉审判员  孙海峰审判员  赵 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