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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行申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永生、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永生,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19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永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艾文志,县长。再审申请人陈永生因诉被申请人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协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行终字第18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永生申请再审称:陈永生在房屋被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政府强拆后,便一直申诉,多次到人民法院起诉,均未予立案。本案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责任不在陈永生,而在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二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永生起诉请求撤销其妹妹及女儿代签的征收补偿协议并归还财产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据一审法院查明,陈永生于2012年4月9日参加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的信访听证会时,就已经知道案涉征收补偿协议内容。陈永生于2015年5月11日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了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2年起诉期限,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陈永生关于其多次到人民法院起诉未获立案,导致本案超过起诉期限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综上,陈永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永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淑芳代理审判员  张杨民代理审判员  贾亚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