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02执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艳涛、宋莉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艳涛,宋莉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2执3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艳涛,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宣化县农村信用社姚家房信用社职工,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宋莉娜,女,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本院在执行马艳涛与宋莉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702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宋莉娜名下的房屋,已由我院另案进行拍卖,现本案正在等待参与分配。目前,被执行人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案件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永平代理审判员  张志强代理审判员  魏全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武荣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