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执字第7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宋天旺与被执行人齐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天旺,齐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殷执字第722-3号申请执行人宋天旺,男,194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齐向林,男,194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申请执行人宋天旺与被执行人齐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钢二路营业所的账号62218849600XXXX5928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阳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