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广州富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州富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91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彭城东路16号。法定代表人张雅洁。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霍卫,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熊星,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广州富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莲溪力子���横路珠盈市场A幢222室。法定代表人:杨辅兴。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广州富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穗)食药监械罚【2015】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罚款207750元、加处罚款207750元及没收违法所得13850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的义务及支付本案执行费634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经查询有关金融机构、车管、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被执行人在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催告书期间,多次前往被执行人经营地,发现被执行人已不在该场所经营。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9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卫东审判员 王宁宁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雁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