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3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独角兽公司与黎世华、夏雪枝追偿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独角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黎世华,夏雪枝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171号原告:长沙独角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住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汪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黎世华,男,汉族,住湖南省临灃县。被告:夏雪枝,女,汉族,住湖南省临灃县。原告长沙独角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黎世华、夏雪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现原告长沙独角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黎世华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夏雪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长沙独角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独角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夏雪枝的起诉。审 判 员 董娟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湛骁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