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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7执2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孙春梅、邯郸市奥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春梅,邯郸市奥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保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7执2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春梅,女,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磁县。被执行人邯郸市奥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南堡乡常张策村村南。法定代表人王保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保安,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邯郸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春梅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奥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保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春梅撤销了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427执2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安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