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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梁邦民、蒙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邦民,蒙辉华,赵强生,谢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211号申请执行人梁邦民。申请执行人蒙辉华。被执行人赵强生。被执行人谢莉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邦民、蒙辉华与被执行人赵强生、谢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有位于桂林市象山区平山新村牛桥背土岭上的红豆杉、发财树、金茶花等树种一批,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7)桂0304执21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树种一批以清偿本案债务,并已委托有关单位评估、拍卖。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已设立抵押登记且被其他案件查封,目前不具备处置的条件。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线索。因评估、拍卖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完成,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819856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7)桂0304执21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曦审判员 李付军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建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