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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2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罗幸川与杨万光、宁乡县玉潭镇美丽神话歌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幸川,杨万光,宁乡县玉潭镇美丽神话歌厅,长沙市,宁乡县玉潭镇食尚阳光酒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2950号原告:罗幸川,男,195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杨万光,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宁乡县玉潭镇美丽神话歌厅,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经营者:杨万光。被告:长沙市女人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花明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万光。被告:宁乡县玉潭镇食尚阳光酒楼,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经营者:杨万光。原告罗幸川与被告杨万光、宁乡县玉潭镇美丽神话歌厅、长沙市女人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宁乡县玉潭镇食尚阳光酒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罗幸川于2017年6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约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万光、宁乡县玉潭镇美丽神话歌厅、长沙市女人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宁乡县玉潭镇食尚阳光酒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幸川的上述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幸川撤回对被告杨万光、宁乡县玉潭镇美丽神话歌厅、长沙市女人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宁乡县玉潭镇食尚阳光酒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20元,减半收取2960元,由原告罗幸川负担。审判员  胡昶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朝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