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3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赵军与卢志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卢志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3民初420号原告:赵军,男,汉族,1981年7月14日生,山西省和顺县义兴镇任元汗村人,和顺县工会职工,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杰,男,汉族,1984年7月13日生,山西省和顺县松烟镇罗庄村,良顺煤矿职工,现住。被告:卢志岗,男,汉族,1965年7月22日生,山西省和顺县义兴镇上虎峪村人,无业,现住和顺县。原告赵军与被告卢志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赵军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军负担。审判员 张芝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