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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4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宝柱申请张忠伟、白庆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柱,张忠伟,白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黑1224执240号申请执行人:王宝柱,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张忠伟,男,1980年5月9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白庆华,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住址庆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宝柱和与被执行人张忠伟、白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白庆华工资款予以强制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224民初10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金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云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