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宝柱申请张忠伟、白庆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柱,张忠伟,白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黑1224执240号申请执行人:王宝柱,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张忠伟,男,1980年5月9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白庆华,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住址庆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宝柱和与被执行人张忠伟、白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白庆华工资款予以强制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224民初10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金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云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