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7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倪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727执314号被拘留人倪海涛,男,住磐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云东、王熟珍、倪海涛、王淑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云东、王熟珍、倪海涛、王淑婷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2016)浙0727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按规定向我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倪海涛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